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學生社團海報張貼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學生社團海報欄之整潔及保持時效,並便於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海報及海報板,須經學務處社團活動組審核加蓋核可章後,始得張貼放置,否則一律予以取締。
第三條 海報及海報板之張貼、放置範圍如左:學務處旁海報區、保健室旁海報區、員生社門口海報區以及自強館門口海報區為限。海報板則以教學大樓一樓飲水機前空地為限。違反上列規定之海報予以取締,且一個月 內該社團不得張貼海報。自強館內吸音板嚴禁張貼海報。
第四條 凡海報欄冠有使用性質標示牌者,應依標示使用之。
第五條 海報紙張及海報板以全開以內者為原則。
第六條 海報張貼時,應使用圖釘或膠帶,不得使用膠水、雙面膠或漿糊,以利清除,維護整潔。
第七條 各學生社團、海報及海報板之製作每一活動以五張為限,應精心設計,以求美觀大方,並詳加校對,以免有別字及錯誤之情事。
第八條 各學生社團張貼之海報,如有破損應隨時自行維護,超過時效時,亦應自行收存。如無明顯時效者,自張 貼之日起,以十四日為限,逾時即予清除,以免久佔版面,影響其他社團使用。
第九條 凡經審查核准且在指定位置張貼之海報,若未逾時效者,嚴禁任意撕毀或遮蓋張貼,違者議處。
第一〇條 凡有大型海報設計而需貼放置上列指定地點以外者,需專案申請核准。
第一一條 如遇重大慶典節日或特殊事故,學校需統一使用社團海報欄者,各社團應暫行停用。
第一二條 如遇重大慶典或特殊事件,由學校指定社團張貼有關文字、海報、或標語等,由學校臨時規定,不在本管理範圍之內。
第一三條 本辦法經學務處處務會議會通過呈核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