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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 / 社聯會組織章程

中壢高中社團聯合會組織章程 931221制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增進教育效果,策畫與推行學生社團活動,安排學生休閒生活事項,以及舉辦有關增進學生身心健康活動,特訂定「中壢高中社團聯合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中壢高中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名為:Jhongli Senior High School Student Club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JLSCA。對外簡稱「壢中社聯會」,對內簡稱「社聯會」。

 

第三條:會址設於中壢高中。

 

第四條:本會為本校學生社團之最高自治組織。本章程為本校學生社團自治之最高法規,本校其他學生社團組織法規與本會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五條:本會以處理本校社團事務、推展各類活動促進學生社團之聯繫、以及培養服務學習、自治自律精神為宗旨。

 

第六條:凡本校一、二年級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成員,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及遵守本章程相關規定繳納會費之義務。各社團社長為本會主任委員。

 

第七條:本會設輔導老師一名,學生社團活動組組長為本會之當然輔導老師,必要時得另置輔導老師一人。

 

第八條:本會輔導老師之職掌如下:

(一)輔導本會成員及全校社團活動之策劃與推動事宜。

(二)協助審查本會年度預算。

(三)其他有關社團聯合會運作之各項事宜。

 

第二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正副總幹事對內綜理本會事務,對外代表本會,並適時召開社長會議。

 

第十條:本會設秘書部、文宣部、總務部、器材部、活動部、公關部。各部置部長一人及委員二至八人,部長由各部門委員互推。另置顧問一至三人,由總幹事聘任之。

 

第十一條:社團聯合會正、副總幹事人選為社團聯合會主任委員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本會部長由總幹事就成員中遴選任之,任期一年,隨總幹事交接總辭,其聘任辦法另訂之。

 

第十三條:總幹事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本會副總幹事代理總幹事職權。副總幹事亦出缺時,由所有主任委員推派一名代理總幹事職權。

 

第三章 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各部門職責如下,詳文則另訂之:

總幹事:綜理本會所有事務。

副總幹事:協助總幹事執行本會各項事務。

秘書部:辦理編輯活動記錄、刊物出版等,各項文書以及社團辦公室之管理等事宜。

總務部:辦理本會各項財務與器材管理等事宜。

文宣部:辦理各項活動宣傳海報等相關等事宜。

活動部:辦理各項全校性或校際活動、社團評鑑、社團成果展及參與社團會議等事宜。

公關部:辦理本會對外之校際聯絡工作、公共關係及學生社團意見調查等事宜。

器材部:辦理活動器材租借、維修、用具發放等事宜。

 

第四章 選舉與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正副總幹事採提名選舉方式,由主任委員投票,以得票最高票者為當選。若選舉票數相同時,採抽籤決議。

 

第十六條:正副總幹事及各部長和各部委員任期皆為一年。

 

第十七條:本會總幹事、副總幹事之罷免,得由主任委員於會議中提出,罷免案應附理由書,經二分之ㄧ以上主任委員出席,並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同意,始得罷免。

 

第十八條:未盡事宜,依社團聯合會選舉罷免辦法施行。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九條:社團聯合會之工作會報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會報由社團聯合會總幹事召集及主持,副總幹事及各部部長均應出席社團聯合會工作會報任務如下:

(一)檢查交付工作之情形。

(二)策劃全校活動之舉辦並分配各部之工作。

(三)協調各部之工作計劃。

(四)推動各部之工作。

 

第二十條:社團聯合會所屬各部之委員會議亦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召開臨會議,該項會議由各部部長召集及主持。各部委員會議任務如下:

(一)協調各性質社團之活動計畫。並審核經費申請。

(二)分配全校性活動之籌備工作予各社團。

(三)商討各社團活動之困難,有關共同性的問題及各社團活動之推進事宜。

 

第二十一條:本會每月至少召開常會一次,進行各部工作會報及檢討。常會中本會中每位委員皆有諮詢及被諮詢之權利及義務。

 

第二十二條:每學期至少召開「期初社團會議」及「期末社團會議」各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請本會指導老師列席指導。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學生所繳交之學生會費:社團聯合會經學校核可後,得與學生會費依三比二比例分配。

(二)其它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之運用管理及權責:

(一)社團聯合會之經費由其自行保管、分配與運用,但應縝密規劃,定期公佈,接受輔導單位之監督查核。

(二)此經費補助本會之基本營運及學生社團活動、社團成果展。

(三)社團聯合會工作會報之決議,凡有關動支經費及舉辦全校性活動者,應呈學生社團活動組組長審核後呈學務主任核定,方可實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承辦或推展各項活動及措施,不得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及學校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會之當然成員欲提出組織章程之修訂建議,應經由社團社長會議通過始得成建議案,建議案成立後需再經過本會常會通過,始得成立。

 

第二十七條:本會遇到與各當然成員之有關重大議題時,得舉辦聽證會。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學生社團活動組會議通過後,送學生事務處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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