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107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月1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7月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月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三、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 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四、依本要點對學生行為所評定之獎懲,並得視、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之影響等情形,酌予變更獎懲。
五、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一)獎勵
1、記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4、特別獎勵:
(1)、公開表揚。
(2)、獎品或獎金。
(3)、獎狀。
(二)懲罰
1、記警告。
2、記小過。
3、記大過。
六、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物不昧。
(六)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者。
(七)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者
(八)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九)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二)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三)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四)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五)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十六)按時繳週記,內容充實者。
(十七)參加校內比賽成績優良者
(十八)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七、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全學期表現負責、盡職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五)熱心公益,能增進學校榮譽者。
(六)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榮譽者。
(七)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八)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九)拾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十)其他合於記小功者。
八、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三)愛護學校或同學,卻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加校譽者。
(四)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依學生參加校外比賽獎勵要點實施獎勵。
(五)參加校內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六) 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
(一)累計滿3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三)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七)德、智、體、群四育總成績特優者。
(八)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十、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愛校服務無故未到者(不含服儀違規、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
(二)不按時繳交各式登記表、回條、書面自省報告,經勸導仍未繳交者。
(三)上學進校遲到/假日進校未輸入學號者,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四)以口語、文字、圖形、電子媒體或網路等傳播方式,誣蔑師長、同學或他人,其已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等法律責任,情節輕微者。
(五)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者,或於學校各項集合、慶典、週會,聊天、使用行動載具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六)未經社團同意,進出他人社團辦公室,經規勸仍未改正者。
(七)隨地吐痰、任意堆放物品或拋棄物品影響環境整潔,情節輕微者。
(八)學生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要點,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九)未經學校允許私自進出各建築頂樓或管制區者(如教學大樓天井至地下室、進出變電站等管制區域),情節輕微者。
(十)上課鐘響後經提醒未立即至上課場地就位,且事前未確實報班級導師、任課教師知悉,致無法掌握學生動向,影響自身及校園安全,屢勸不聽者。
(十一)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未依規定配合活動進行者。
(十二)口出穢言,經糾正後仍不改正者。
(十三)拾物或拾金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情節輕微者。
(十四)故意毀損學校公共設備、公物,或篡改、塗污或撕毀學校布告,情節輕微且未自動報告者。
(十五)上課、非學習節數活動看漫畫、玩電玩、棋、牌等者。
(十六)未經任課老師同意於上課、非學習節數活動使用行動載具者。
(十七)未經報備私自使用公共用電者,或使用瓦斯烹煮食物者(園遊會除外)。
(十八)外訂食品未依規定完成申請。
(十九)不遵守交通規則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情節輕微者(例如騎乘腳踏車或機車未配戴合格安全帽、行人穿越有設置行人穿越道路口時,未依道路號誌及標線行進等)。
(二十)學生搭乘電梯未禮讓師長、行動不便或需要搭乘電梯,經勸導不聽者。
(二十一)不當行為(如不當慶生、噴灑刮鬍泡、粉末、潑水、丟水球等)初犯者。
(二十二)於操場、球場、體育場館以外地區從事體育活
動者,致使人有受傷之虞者。
(二十三)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不遵守請假規則,情節輕微者。
(二十五)擔任各級幹部未盡職責,致影響公共事務推 展,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十六)侵犯他人隱私、以不當言語或行為騷擾他人,有具體事證,情節輕微者。
(二十七)未經社團同意,進出他人社團辦公室,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二十八)上學遲到及上課期間進校或假日進校未輸入學號者,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二十九)其他校內(外)有危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行為,有造成他人權益受損之虞者。
十一、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對同學、他人,或師長詢問事件以不誠實之謊言誤導,致事件未能妥善處理或於人員、財物受到傷害及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前阻卻,情節嚴重者。
(二)故意毀損學校公共設備、公物或篡改、塗污或撕毀學校布告,有具體事實,情節輕微者。
(三)在校內有影響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公共衛生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四)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五)擔任各級幹部未盡職責,或蓄意規避公共服務,影響公共事務推展,情節嚴重者。
(六)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屢勸不聽者。
(七)不假外出、經常不遵守請假規則,情節嚴重者,或未依規定從校門進出學校或翻越圍牆初犯者。
(八)未經核准且故意擅自攜出學校公物者。
(九)不當行為(如不當慶生、噴灑刮鬍泡、粉末、潑水、丟水球等)累犯(第三次起)致使人有受傷之虞或受傷者。
(十) 拾物或拾金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情節嚴重者。
(十一)未經學校允許私自進出各建築頂樓或管制區者(例如教學大樓天井至地下室、進出變電站等管制區域),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二)圍觀他人鬥毆且言行有搧動他人行為者。
(十三)飲用含酒精成份之飲料、吸菸(含電子菸及似菸品之霧化器產品)、吃檳榔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初犯者;攜帶者或年滿十八歲者亦同。另查獲之電子煙將送交衛生局進行後續產品溯源追查。
(十四)不實登錄點名簿、請假單、遲到登記簿、門禁管制系統或填寫其它文件不符事實者。
(十五)教唆他人違反校規或從事違法行為者。
(十六)侵犯他人隱私、以不當言語或態度騷擾他人,有具體事證,情節嚴重者。
(十七)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十八)於操場、球場、體育場館以外地區從事體育活動累犯(第三次起) ,致使人有受傷之虞或受傷者。
(十九)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或在校時,散播、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等行為初犯者。
(二十)入侵學校或公共網路進行資料竊取、竄改或刪改破壞,經查證屬實,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認定有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二十二)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在校內(外)有危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造成他人權益受損,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認定小過者。
十二、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組織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以肢體或各類器具攻擊師長、同學或他人致傷或集體械鬥者,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者。
(三)以口語、文字、圖形、電子媒體或網路等傳播方式,誣蔑師長、同學或他人,其已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者。
(四)違反考場規則,情節嚴重者。
(五)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者。
(六)以各種形式或道具賭博,參與賭博情節嚴重且影響校園善良風俗。
(七)冒用、偽造或竄改他人文書、印章、證件、簽名或簽章,情節嚴重者。
(八)酗酒、吸菸(含電子菸及似菸品之霧化器產品)、吃檳榔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累犯者。另查獲之電子煙將送交衛生局進行後續產品溯源追查,經查證屬實,情節嚴重者。
(九)攜帶或販賣政府明令禁止,足以妨害公共安全之違禁物品者。
(十)故意毀損學校公共設備、公物,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者。
(十一)篡改、塗污或撕毀學校佈告累犯者。
(十二)出入禁止十八歲以下進入之場所,經查證屬實,情節嚴重;年滿十八歲者,亦同。
(十三)不假外出、經常不遵守請假規則、未依規定從校門進出學校或翻越圍牆,屢犯不改者。
(十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情節嚴重者(例如無駕照騎乘機車、危險駕駛等)。
(十五)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認定有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六)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損害校譽,情節嚴重者。
(十七)拾物或拾金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其價值較貴重者。
(十八)散播、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等行為,累犯者。
(十九)入侵學校或公共網路進行資料竊取、竄改或刪改破壞,經查證屬實,情節嚴重者。
(二十)蓄意捉弄同學,造成同學身心嚴重受創者。
(二十一)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認定有霸凌之行為,情節嚴重者。
(二十二)在校內(外)有危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造成他人權益受損,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認定大過者。
(二十三)嚴重違法或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者。
十三、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記嘉獎、記警告、記功、記過,陳請學務主任核定,並通知導師鼓勵或加強輔導。大功、大過以上獎懲及特殊管教作為應由獎懲委員會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定。
十四、學生受懲處處分後須觀察期滿,期間確無再犯其他過錯紀錄後,得依本校「學生改過遷善銷過實施要點」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十五、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配合每學期成績單,以書面通知家長。
十六、學生、法定代理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七、有關特教學生之處份除應加會特教組加註意見外,另每學期視學生個別需求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十八、學生參加學校辦理之校外教學等活動,視同在校期間,受學校相關規定約束。
十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