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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專區 / 導師聘任及獎勵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導師聘任及獎勵辦法

90626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10512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實施

11112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實施

 

一、導師聘任辦法

(一)   依據

1. 依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理辦法。中華民國70520日公布教

    育部臺(70)参字第15883號令修正。

2. 10195日部授教中()字第1010516111號函辦理。

 

(二)   目的

1.   落實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規定增進教師輔導功

    引導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

2.   落實導師責任制,以公正、公開之原則,保障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3.   建立導師之任期、年資、聘任、輪休、免任與申訴等原則。

 

(三)   導師任期

1.    師之任期原則上,以三年為一任期。

2.    中途接任導師職務者,擔任該班導師直至畢業為原則。

 

(四)   導師年資以任職本校導師之年資採計。

 

(五)   導師之人選,依下列順序聘任:

1.    師熱心班級經營而有意願擔任導師職務,且未經本會決議暫緩擔任導師職務者。

2.    新進教師前三年無配課特殊考量或擔任行政職,應優先聘任為導師。

3.    連續三年擔任專任教師且未滿53歲者。

4.    因配合教務處課務考量,而先聘任導師者。

5.    上列優先聘任人數不足或超出時,依導師輪替積分辦法聘任。

 

(六)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免兼導師職務一年:

1.    連續任職導師滿三年者。

2.    剛卸任行政工作之職務(須滿兩年)者。

3.    因配合教務處課務考量,不宜聘任導師者。

4.    因個人或學科特殊情況暫時不克擔任導師工作者,得以書面報告申請經校長核定後緩任一年

 

(七)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經提出申請得免兼導師。

1.    滿53歲以上(以81日為計算基準日),且體能狀況不宜負擔者。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不便擔任導師工作者。

3.    因申請留職停薪、罹患重大疾病或有公立醫院證明經行政會議討論不宜擔任導師工作者但當其原因消失時依第五條辦理。

 

(八)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暫免兼導師職務一年:待其原因消失,再依導師輪替制辦法聘任為導師:

1.    有身孕(已擔任導師職務,須帶完該學年),且產期在下一任導師學期中。

2.    經行政會議議決不適擔任導師職務累計兩次或該學年中途因行為不當被替換導師職務者,提交考績會處理。

3.    申請暫免兼導師職務,應在每年630日以前提出申請(若申請下學期緩任,則最晚於上學期結束後一週內提出申請)。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4.    該年度導師名單中教師,若有符合暫不擔任條件或其他原因者應具體檢述理由,提報行政會議決議。

 

(九)   教師對導師輪替認為有不當或損其權益者,得先向學務處申復若當事人仍有異議,得向校務會議提出申訴,經會議之決議通過者,請相關行政主管應予尊重配合。

 

(十)   導師於上班期間應在校處理相關班務,事、病假等假別則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二、代理導師聘任原則

()以任教各班專任老師為優先,由學務主任會同教務主任依實際授課狀況建議校長遴聘之,並得於導師會議時公告。

 

()專任教師每人最多得預排1~3個班級之代理導師,但不得同時代理。

 

()導師請假期間,未滿一日可自覓專任教師代理,一日以上,由專任教師代理(以第一導師代理人優先)。

 

()代理導師之職掌與導師相同,得出席各項導師會議。代理一日,應依法規支應導師費。

 

三、導師職責

()班務處理及班級經營。

()學生生活、學習、生涯、品行及身心健康之教育與輔導。

()協助特殊需求學生。

()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

()學生偶發事件及申訴事件處理。

()其他有關班級學生相關事務處理。

 

學校、家長與社會之支持機制

(一)   每月召開全校導師會議,協助處理導師工作。

(二)   對於特殊個案學生得轉介至輔導室,學校得適時召開輔導委員會議以協助處理,並由學務處、輔導室、教務處等相關處室持續追蹤輔導。

(三)   學校聘任專業法律顧問,提供各項法令條文解釋、諮詢以保障師生權益。

(四)   引進各社會團體提供學生生涯職業探索、心理諮商等社會資源。

 

導師增能辦法

()學校得邀請專家學者舉辦班級經營演講或研習活動,以增進班級經營知

      能。

()學校得於新進教師研習或學期中舉行班級經營心得分享,並彙整記錄俾便參考。

()鼓勵導師參加校外輔導知能研習並給予公假及差旅費。

 

親師溝通平台

()各行政處室得於編班完成後提供各班學生及家長基本資料給予導師。

()秘書室得定期召開家長會並邀請導師出席。

()導師得於每學年初召開親師座談會,說明班級經營理念,建立親師聯繫管道。

()學校得提供網路平台作為親、師意見溝通管道。

 

七、導師獎勵辦法

()擔任導師職務負責盡職者,得提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列入該學年度優先考列四條一款之參考。

()班級經營得法,生活榮譽競賽班級整潔、秩序、勤學全學期前三名者,導師記嘉獎一次。

()導師善盡職責、輔導得法,週記批閱認真者,記嘉獎一次。

()其他優異表現,得視業務性質由業務主管簽報,經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核定之。

 

八、本辦法經導師遴選委員會通過,並經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呈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附件:導師輪替積分辦法

 

輪替積分:輪替積分即職務積分與年資積分總和。積分較少者優先擔任導師。

 

(一)   職務積分:職務積分以任職本校期間採計。

職稱

導師

專任教師

組長

主任

1學年

2

0

2.5

3

1學期

1

0

1

1.5

其他

未滿1學期,按比例積分,接任者亦按比例得積分

 

年資積分:人事室登錄本校服務年資,每滿一學年,計分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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