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中
校務行政系統學生幹部認證辦法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20 日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照教育部一零八課綱學習歷程檔案上傳規範,多元表現之學生基本資料幹部經歷由學務處認證。
第二條 學生幹部經歷分成班級幹部、社團幹部與校級幹部之登錄。
第三條 班級幹部認證由導師提出審核後,提交學務處訓育組登錄。
第四條 社團幹部認證由各社團社長提出,社團活動組組長審核後,提交學務處社團活動組登錄。
第五條 全校性學生組織包括班級聯合會、社團聯合會幹部、運動性代表隊正副隊長、糾察隊與儀隊幹部分別交由訓育組長、社團活動組長、體育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與儀隊指導教師考核,各單位應將合於標準之學生造冊,於學期末提交校務行政系統登錄為校級幹部。
第六條 各單位對校級幹部認證的考核應有明確標準,若有實際擔任該組織幹部之學生卻不核予校級幹部的情形,單位主管應於清單中敘明理由。
第七條 本辦法由學務處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