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校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行政會議討論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班代大會討論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訂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校務會議修正訂定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辦理。
二、目的: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要點,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必須遵守本管理要點,違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予以議處。
三、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申請程序:
(一)有需要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之學生,須檢附家長同意書(格式如
附件)會知導師及學務處後始得攜帶到校,未檢附家長同意書之學
生,不得將行動載具攜帶至學校。
(二)除特殊需求外,並須配合本管理要點之使用時間及管理方式。
五、使用時間及注意事項:
(一)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下課及中午時段(1200-
1230)使用外,其餘時間(上課期間、集會、講座、彈性學習、考
試當節等)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
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六、管理方式:
(一)依第五點規範之使用時間外,其餘時間需將行動載具關機,
放置抽屜、置物櫃或書包内,不得置於桌上。
(二)家長有緊急事情需聯絡學生時,請打電話到導師辦公室(由導
師提供聯繫電話)或學務處(電話03-4932181轉33、32)。
七、違規處置:
依據教育部規範原則,使用行動載具應以不影響教學、學習及個
人生活作息為原則,倘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並影響前揭相關事
宜之正常進行,學校得禁止之。本校相關違規處置如下: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90091138A號函辦理,手機係屬學生之財產一部分,惟當學生
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或影響他人隱私及安全時,學校可以進
行必要管理,管理時間以不超過當日為限。
(二)凡違反上述使用時間及管理方式規定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
法第十點第十六目予以記警告乙次;學期內因相同事由處分累積
達三次起,予以記警告二次;學期內因相同事由累積處分達五次
者,另按勸告次數連續處分並暫時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八、其他: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學生如有需要攜帶行動載具到校,
必須遵守本管理要點。
九、本管理要點係期望學生能發揮自主管理之精神,經行政會議、班
代大會及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務會
議提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
攜帶行動載具相關規定通知書
本人子弟 就讀 年(級) 班 ,已確實清楚學生於上學期間攜帶行動載具之相關規定,願意配合學校同意管理要點所訂定之相關規範及處置措施,並同意就學生攜帶到校之行動載具,由立同意書之人自負遺失、損壞之責任。
此致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
學生班級: 座號: 學生姓名:
家長或監護人簽名: 與學生關係:
家長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請剪下交由家長存管)…………………………
使用時間及注意事項 | (一)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下課及中午時段(1200-1230)使用外,其餘時間(早自修及上課期間、集會、講座、彈性學習、考試當節等)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
管理方式 | (一)依上述使用時間外,其餘時間需將行動載具關機,放置抽屜、置物櫃或書包内,不得置於桌上。 (二)家長有緊急事情需聯絡學生時,請打電話到導師辦公室(由導師提供聯繫電話)或學務處(電話03-4932181轉33、32)。 |
違規處置 |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A號函辦理,手機係屬學生之財產一部分,惟當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或影響他人隱私及安全時,學校可以進行必要管理,管理時間以不超過當日為限。 (二)凡違反上述使用時間及管理方式規定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點第16目予以記警告乙次;學期內因相同事由處分累積達三次起,予以記警告二次;學期內因相同事由累積處分達五次者,另按勸告次數連續處分並暫時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