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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大壢中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108116日校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9616日行政會議討論修正

中華民國109624日班代大會討論修正

中華民國109812日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828日校務會議修正訂定

中華民國112119日校務會議修正訂定

一、依據:教育部108617日臺教資()字第10800606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3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辦理。

二、目的: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要點,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必須遵守本管理要點,違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予以議處。

三、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申請程序:

()有需要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之學生,須檢附家長同意書(格式如

附件)會知導師及學務處後始得攜帶到校,未檢附家長同意書之學

生,不得將行動載具攜帶至學校。

()除特殊需求外,並須配合本管理要點之使用時間及管理方式。

五、使用時間及注意事項: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下課及中午時段(1200-

1230)使用外,其餘時間(上課期間、集會、講座、彈性學習、考

試當節等)應以關機為原則。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或騷擾他人隱私。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

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六、管理方式:

 

()依第五點規範之使用時間外,其餘時間需將行動載具關機,

放置抽屜、置物櫃或書包内,不得置於桌上。

()家長有緊急事情需聯絡學生時,請打電話到導師辦公室(由導

師提供聯繫電話)或學務處(電話03-49321813332)

七、違規處置:

    依據教育部規範原則,使用行動載具應以不影響教學、學習及個

人生活作息為原則,倘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並影響前揭相關事

宜之正常進行,學校得禁止之。本校相關違規處置如下: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0985日臺教國署學字

1090091138A號函辦理,手機係屬學生之財產一部分,惟當學生

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或影響他人隱私及安全時,學校可以進

行必要管理,管理時間以不超過當日為限。

()凡違反上述使用時間及管理方式規定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

法第十點第十六目予以記警告乙次;學期內因相同事由處分累積

達三次起,予以記警告二次;學期內因相同事由累積處分達五次

者,另按勸告次數連續處分並暫時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八、其他: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學生如有需要攜帶行動載具到校,

必須遵守本管理要點。

九、本管理要點係期望學生能發揮自主管理之精神,經行政會議、班

代大會及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務會

議提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

攜帶行動載具相關規定通知書

 

    本人子弟          就讀       ()     ,已確實清楚學生於上學期間攜帶行動載具之相關規定,願意配合學校同意管理要點所訂定之相關規範及處置措施,並同意就學生攜帶到校之行動載具,由立同意書之人自負遺失、損壞之責任。

此致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

 

學生班級:     座號:           學生姓名:

家長或監護人簽名:               與學生關係: 

家長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請剪下交由家長存管)…………………………

使用時間及注意事項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下課及中午時段(1200-1230)使用外,其餘時間(早自修及上課期間、集會、講座、彈性學習、考試當節等)應以關機為原則。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或騷擾他人隱私。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管理方式

()依上述使用時間外,其餘時間需將行動載具關機,放置抽屜、置物櫃或書包内,不得置於桌上。

()家長有緊急事情需聯絡學生時,請打電話到導師辦公室(由導師提供聯繫電話)或學務處(電話03-49321813332)

違規處置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098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A號函辦理,手機係屬學生之財產一部分,惟當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或影響他人隱私及安全時,學校可以進行必要管理,管理時間以不超過當日為限。

()凡違反上述使用時間及管理方式規定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點第16目予以記警告乙次;學期內因相同事由處分累積達三次起,予以記警告二次;學期內因相同事由累積處分達五次者,另按勸告次數連續處分並暫時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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