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遺失物品管理要點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 遺失物品管理要點

 2021.0901

一、 依據:為辦理師生遺失物管理,依民法第 803 條至 807 條規

          定,特訂定本辦法。

二、 目的:

1. 培養學生優良習性,樹立誠實廉潔之風氣。

2. 養成同學珍惜財物、建立簡樸良好生活習慣。

三、 管轄範疇:本校校園及周邊遺失物管理。

四、 作業流程:

1. 師生於校園內或校園周邊拾獲遺失物得交由教官室登記處理。

2. 學生遺失物品若有可供辨識的標示或學號,由學務處主動置放於該班班級櫃或通知學生認領。學生發現物品遺失,亦可隨時至教官室認領。

3. 每月月底教官室公開陳列,統一辦理全校遺失物認領活動。

4. 無所有人識別資料認領處理方式如下:

(1) 個人用品(個人貼身衣物、毛巾、耗損文具等):拾得相關遺失物品應送交教官室,統一放置學務處遺失櫃公告招領。每月月底陳列當月遺失物提供學生認領。相關個人及不堪用物品,一個月內無人認領,直接回收處理。

(2) 堪用物品(文具、水壺、衣服、飾品、眼鏡等):拾得一般性遺失物品應將遺失物送交教官室,統一放置學務處遺失櫃公告招領。每月月底陳列當月遺失物提供學生認領。相關堪用遺失物品,半年內無人認領,整理後捐贈辦理二手物慈善單位。

(3) 貴重物品(皮夾、有價證券、手錶、手機、相機等3C產品):拾得貴重遺失物品應將拾得遺失物送交教官室,並需填寫「遺失物品登記簿」,並表明該物品若於公告六個月後,仍無人認領者,由拾得人自行領回。若拾得人未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領回,則由學校處理。

(4) 現金: 拾得現金應將拾得金錢送交教官室,並需填寫「遺失物品登記簿」,並表明該物品若於公告六個月後,仍無人認領者,則捐由學校築夢基金,協助清寒學生。

(5) 若遺失物為本校相關單位製發之證件,得逕送各業管單位處理。

    非本校相關單位製發之證件,則送交警察機關處理。

(6) 特殊性質物品提報學校主管會議另案處理。

五、拾得物若涉及國家安全、社會治安之機密文件、槍械、爆裂物、

    毒品等時,應即通報相關機關處理並視需要對拾得人之身分予以

    保密。

六、對於拾物()不昧之本校學生,教官室於每學期期末依「本校學

    生獎懲辦法」為拾得人辦理敘獎。

七、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法條

第八百零三條(遺失物拾得人之揭示報告義務)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第八百零四條(遺失物經揭示後之處理)拾得物經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

第八百零六條(拾得物之拍賣)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警署或自治機關得拍賣之,而存其價金。

第八百零七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