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學生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委員會組織章程
94年8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代辦費:「由各學校經家長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就前條第1項第4款各目所列各類費用,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議組織及成員視為學校重要章程,經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主計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社會公正人士、家長會會長、家長會代表8名等共17人組成。
第三章 任務
第四條 整理提案,列入會議程序。
第五條 審訂學生代辦費收費議程、議題、提案。
第六條 會議紀錄之建立與審查。
第七條 其他與會議相關之事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八條 校長為當然主席,每學年6月份開會一次,必要時由校長或1/2以上成員連署,召開臨時會。
第九條 校長因故不能親自主持會議時,由委員會互推1人擔任會議主席。
第十條 出席人數應超過應與會人數1/2以上,家長代表實際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議出席總人數1/2,始得開會。
第十一條 會議相關資料應於會前2日送達學生代辦費收費標準會議與會人員。
第五章 實施與修改
第十二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施行之。
第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項在實施中得參考相關法令行之。
第十四條 本章程之修改應以書面交付校務會議討論,且3/4以上人數出席,出席人數1/2以上決議通過,得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