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中實習學生輔導要點
103年9月1日修訂
108年8月27日修訂
一、本要點係根據行政院95年1月16日台教字第0950001296號令修正發布之「師資培育法」、100年1月4日台參字第0990888671C號令修正發布「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101年4月20日台中(二)字第1010008381號函及107年8月22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70128837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與評量基準」訂定發布制定。
二、本校為教育實習機構。
三、為不妨礙正常教學,本校接納實習學生,每一學年以不超過10人為原則,每科原則上一人,若有需要安排第二人將商請該年度該科主席協助安排相關事宜。
四、實習學生應於實習開始後一個月內與指導老師商討後提出實習計畫。
五、實習學生應參加之實習活動包括:教學實習、導師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以教學實習、導師實習為主,行政實習、研習活動為輔。擔任實習學生之輔導教師,應具備三年以上教學經驗。
六、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時數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七、實習學生符合法令規定資格,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得於教育實習期間,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下列教學活動: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救教學、社團活動指導、監考、其他教學活動或未滿三個月之代課。前項教學活動,每週累計總節(時)數最高為十節(時),前項代課每月最高為二十節(時);上開節(時)數,均不計入第六點節(時)數及日數。
八、輔導教師應指導並評量實習學生之:(1)品德操守、(2)服務態度及敬業精神、(3)表達能力及人際溝通、(4)教學能力及學生輔導知能。
九、為充實實習學生之行政知能,得安排實習學生從事行政實習,其時間在寒暑假每天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在平時每天以不超過二小時為限。
十、本要點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