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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相關法規 / 校內重要規章 / 學生參加校外比賽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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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3主管會議第一次討論修正 95/4/24主管會議第二次討論通過 100/4/11主管會議第一次討論通過

  1. 本要點所稱學生參加校外比賽,指學生以學校代表身分參加者為限。非學校指派之代表,除非獲得學校之追認,否則不適用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校外比賽,指主管教育行政單位所舉行之正式比賽。民間團體所舉辦之比賽,如其成績獲得大學招生單位承認採計者,亦準適用本要點。
  3. 各項比賽以獲得前六名者為獎勵對象,第七名以後不予獎勵。但主辦單位認定其成績優良,並有正式文件證明者,得比照前六名核給適當獎勵。
  4. 單項比賽參加單位(個人賽則以人數計)少於十二單位者,核獎名次依單位數折半計算,餘數四捨五入。如參加單位為九隊,核獎至第五名為止。
  5. 參加單位少於五隊者,除依前項減核人數外,其第一名視同第二名,第二名視同第三名,第三名視同第四名。
  6. 各項競賽,簽辦單位得權衡其實際競賽狀況,擬定適合之獎勵,並列為案例,供爾後參酌。(如:音樂比賽,縣內又分南北,或者團體參賽時。)
  7. 參加校內比賽獲獎者,不適用本要點。
  8. 表列各項比賽獎勵標準如下:

 名次 給獎 級別

1

2

3

4

5

6

縣級/區域性

小功1

嘉獎1

小功1

小功1

嘉獎2

嘉獎2

嘉獎2

省級/全國

大功1

小功2

小功2

小功1

嘉獎1

小功1

嘉獎1

小功1

嘉獎1

小型國際賽

大功1

小功1

大功1

嘉獎1

大功1

嘉獎1

大功1

大功1

大功1

亞洲/世界

大功2

大功1

小功2

大功1

小功2

大功1

小功1

大功1

小功1

大功1

小功1

  1. 以上各項校外競賽為政府單位舉辦,民間單位舉辦之比賽視其性質及規模另行比照獎勵辦法需經行政會報通過認定之。
  2. 凡參加同一競賽獲多種項目優勝者,取其最優一項敘獎。
  3. 凡同一項目分別參加不同層級競賽獲得優勝者,依實際獲獎之最高層級標準敘獎,不得重複獎勵。
  4. 本要點經主管會議討論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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