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場地設施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2010/04/07訂定
2014/08/05 修訂
2014/08/30校務會議通過
2015/08/27校務會議通過
2018/06/29校務會議通過
2019/08/29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訂頒
(一)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一條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二)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設備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
(三)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二、目的:以公益目的,促進學校與地方結合,推展社會教育;場地設施設備之收益納入校務基金,挹注學校發展基金。
三、使用原則:
(一)以公益目的為優先
(二)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師生安全。
(三)符合原場地、設備之用途。
(四)合法之各項文教、集會、體育活動。
(五)各種合法之考試測驗考場。
四、申請手續:
使用單位應於二週前備函並填妥申請表(如附件一),經本校同意後,於使用一週前派員
至總務處出納組繳納相關之全部費用。場所及設備使用完畢經本校有關單位及總務處點收
無誤後保證金無息退還,但未依期限繳交者,取消其使用申請。
五、場地使用收費:
(一)收費標準依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提供場地設施設備使用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二)
(二)優惠措施:
1.國家考試及升學考試得免收場地使用費、設備維護及管理費,酌收水電費。但主辦考試機關依相關規定訂定統一收費標準者,依其規定收取。
2.教育主管機關相關活動得免予收費,若有編列使用場地預算,依其預算收費。
3.各機關與本校合(協)辦之活動,場地收費標準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4.教育單位及公益團體之場地收費標準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5.如各機關擬與本校進行長期租借,場地收費標準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6.本校師生依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校內師生】使用學校各種場地實施要點(附件三)優惠。
六、注意事項:
1.為維護校園安全與安寧,校內一律嚴禁燃放鞭炮及煙火。
2.不提供給政黨宣傳之用。
3.使用本校場所時,對場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等事宜,應自行週密計畫維護,並派專人指導管理,若發生意外事故時,由使用單位負全責。
4.任何宣傳性物品須會同本校總務處會勘並同意後,方得張貼及懸掛。
5.儀容服裝不整,穿著拖鞋者,禁止進入,以維觀瞻。
6.嚴禁抽煙、嚼食檳榔、口香糖等。
7.參加人數,不得超過現有座次,並勿增加座位。
8.使用煙霧、乾冰等會觸控消防警報器材者,應事先告知本校。
9.使用單位人員未經本校同意,不得進入非提供使用地區
10.使用單位於活動結束後當日負責將所用之陳設物品恢復原狀,場所清理清潔,並會同本校有關單位及總務處檢查。
11.所有場所不得作為婚喪喜慶宴會之用。
12.申請表簽訂之後,如本校奉上級交辦相關活動或值校務重要活動時,得取消申請,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13.使用本校各場地播放影片者,須依相關著作權法放映影片。
14.使用本校各活動場地,如需另行佈罝或配接電源時,應自備發電機並應事先徵求本校同意,會同本校總務處辦理。
七、罰則:
(一)如有損毀建築設施及財物時,應負責修復或按時價賠償之,並於活動結束後三日〈含〉內完成,否則本校得動用保證金僱工處理或賠償,如有不足時,使用單位應補繳差額,並放棄先訴抗辯權不得異議。
(二)場地髒亂、未恢復原狀時,本校得動用保證金僱工處理。
(三)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即可停止繼續使用,繳納費用〈含保證金〉概不退還並依法報請相關單位處理不得異議。
1.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2.違反社會善良風氣者。
3.有不利社會秩序者。
八、使用本校場地設施設備等所收費用,由本校按規定繳入校務基金,依實際需要作為管理、場地維護、設施檢修、水電、清潔、人員加班及其他等相關支用。
九、未列於收費標準內之場地設施設備使用應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