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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電梯使用管理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無障礙電梯使用管理辦法 (點此下載)

 

109128日經主管會議通過一、為提供無障礙校園環境,本校於行政、教學、科學館等大樓設立無障礙電梯,供需要之     教職員工生搭乘。

電梯以感應磁扣方式予以控管,需要搭乘之人員應依規定提出申請。

申請程序如下:

()教職員工請持識別證至總務處庶務組(財管幹事)登記領取感應磁扣使用。

(二)特殊生(視障、身障等)由特教老師、特教組或導師於學期初統一辦理申請,於離校時歸還。

()因傷、病導致行動不便者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週以內之調養,請填申請單由導師簽章,經總務處簽核完成後,發給感應磁扣。(免證明)

  2.兩週以內的調養,需附醫師、復健師或國術館整復師之病情描述證明文件。

  3.兩週以上的調養,需附就診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

  4.復原因素需延長時限者,得於到期前至總務處申請,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若需再延期者需重新申請並附上最新之診斷證明。

  5.因故臨時借用感應磁扣,請洽學務處教官室借用,用畢需立即歸還。(當日歸還,以一     日為限)

四、磁扣管理程序:

()使用期限到期後應自動繳回感應磁扣,若因復原狀況尚需延長時限,應提前再申請。

()磁扣逾時未繳回亦未辦理延長手續者,總務處(財管幹事)將立即通知使用者,該磁扣應立即繳回,並登記警告乙次

()磁扣遺失或損毀者將照價賠償。

()若經催收乙次仍不歸還,將開立賠償單並依校規議處。(工本費新台幣150元整) 五、搭乘人員之規定: 

()電梯磁扣限申請人使用,若借與他人使用及蓄意讓同學共乘電梯,經查屬實者,將收回感應磁扣並取消該生使用權;而借用者及一同搭乘者將處以假日愛校服務2小時或依校規懲處警告乙次。

()因傷、病乘座輪椅者,可由一名同學陪同。嚴禁多位同學一同搭乘,一經發現違規除將磁扣收回外,一同搭乘者將依校規議處。

()電梯提供給需要者使用,若佯裝病情一經查獲,立即收回磁扣依校規議處。

()使用者需負保管感應磁扣與電梯管理之責,遺失時須負賠償責任(工本費新台幣150元整)

若發現學生假藉教師名義搭乘,或同仁無端給學生電磁扣搭乘電梯者,將以書面通知同仁改善。

總務處基於管理維護權責,將視電費支出及使用情形檢討修訂本要點。本辦法經主管會議決議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電梯磁扣使用申請單請由此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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