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運動代表隊管理辦法
111年05月18日學務處會議通過
111年05月24日行政主管會議通過
一、宗旨:
(一) 為落實運動代表隊組織運作與發展,提高訓練績效為校爭光,增加多元升學進路,推行五育並重之全人教育。
(二) 積極培育優秀運動人才,提升學生專項興趣並帶動校園運動風氣。
二、組織辦法:
(一) 本校運動代表隊成立資格條件:
1.運動績優生(甲組):本校依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設立合球及滑輪溜冰項目代表隊。
2.一般生(乙組):
(1)該運動項目須有校內教師(專長者為佳)擔任指導,經體育組及學務處專業評估後才得以成立,必要時得外聘專業教練協助訓練事宜。
(2)該項目須有足夠的訓練場地、器材、設備等。
(3)申請訓練須繳交下列資料(每學期開學1個月內完成)。
家長暨導師同意書、場地借用申請單、隊員名冊通訊錄、公假單。
(二) 代表隊參加教育部、教育局所舉辦之運動競賽,參賽人員須依報名資格,由該隊教練或指導教師指派,經學務處體育組審核註冊及學務主任核可後報名。
(三) 代表隊為增加比賽經驗,經體育組及學務主任核准得選擇參加教育部、教育局以外(具公文核定)由各單項協會所舉辦之重要性運動競賽。
(四) 代表隊經核准參加運動競賽均依規定報請公假,相關經費補助款項應視當年度預算狀況而定,並依本校體育競賽補助辦法於賽前簽奉核准(外聘教練之鐘點費僅能由該項目申請之補助款項下支應,不得額外向學生收費)。
三、運動代表隊成員:
(一) 運動績優生(甲組)
凡以運動績優管道(甄審、甄試及獨招)入學者,皆為代表隊之當然成員。無特殊原因不得任意退出該代表隊之訓練及各項活動,若違反規定將輔導轉校就讀。
(二) 一般生(乙組)
凡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無先天性疾病(氣喘、心臟血管疾病、癲癇症或重大疾病等不適合參與運動訓練者)、具各專長運動發展潛能者,均可參加乙組代表隊甄選。甄選通過後繳交家長暨導師同意書,經該項目教練或指導教師、體育組長及學務主任核准通過後始得參加。
四、運動代表隊隊員規範:
(一) 代表隊隊員之校內外表現應以校譽及團隊榮譽為重,如態度不佳、行為有失、無故缺席訓練、欺騙師長、不服從教練指導、違反校規而懲處記過等情事,經勸導後仍無改善者,或身心狀況經校方評估後不適訓練者,得由教練或指導教師及學務處共同決議該隊員可否繼續參與代表隊訓練及參賽。
(二) 代表隊隊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與校外機構、廠商訂定合同契約,如有廠商提供補助,需向學務處報備,核可後方可協商相關補助事宜。
(三) 代表隊隊員均有義務支援本校各項體育活動競賽之辦理。
五、訓練時間:
(一) 代表隊訓練時間及場地由學務處體育組統籌安排,申請訓練皆以課餘時間為主,若為中午時段須另簽請公假,段考前一週暫停訓練。
(二) 訓練期間教練或指導教師應在場指導,如遇賽季前欲安排加強集訓,由該隊教練或指導教師提出,經體育組長及學務主任核可後始得申請。
六、參加校外競賽獎勵辦法(適用團體及個人項目):
競賽等級 名 次 | 國際級 | 臺灣區(全國)級 | 縣、市級 |
第一名 | 大功兩次 | 大功一次 | 小功兩次 |
第二名 | 大功兩次 | 小功兩次 | 小功一次 |
第三名 | 大功兩次 | 小功一次 | 嘉獎兩次 |
第四名 | 大功一次 | 嘉獎兩次 | 嘉獎一次 |
第四名以下 | 大功一次 | 嘉獎一次 |
七、本辦法經學務處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