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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 課程發展委員會 / 課程諮詢教師遴選會組織要點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課程諮詢教師遴選會組織要點

中華民國107109 日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 教育部10311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二) 教育部1074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24978B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諮詢教師設置要點」。

二、目的

為推動本校課程諮詢相關工作,引導學生適性選修,落實十二國民基本教育之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三、組織成員

(一) 本遴選會置委員11人,含主任委員1人、執行秘書1人及其他委員9人。

(二) 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由教務主任兼任。

(三) 其他委員由學務主任、輔導室主任、各領域召集人兼任及家長會代表1人。

(四) 本遴選會委員之任期,依其職務任免改聘。

四、任務

(一) 遴選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參加教育部辦理之課程諮詢專業知能研習。

(二) 遴選具課程諮詢教師資格者,擔任課程諮詢教師。

(三) 遴選課程諮詢教師一人兼任召集人。

(四) 進行課程諮詢教師工作內容推動成效之定期追蹤與檢討。

(五) 協調各處室配合推動課程輔導諮詢之相關事宜。

(六) 課程諮詢教師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劃及審議。

(七) 課程諮詢教師敘獎之建議。

五、運作方式

(一) 本遴選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二) 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定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

(三) 經本遴選會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會議,主任委員應於二週內召集會議。

(四) 本遴選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五) 本遴選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 本遴選會召開會議時,可視需求邀請經遴選擔任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及課程諮詢教師列席表示意見。

(七) 本遴選會召開之會議,相關討論決議應作成書面紀錄。

(八) 本遴選會之相關聯絡、協調及決議事項之追蹤控管,由執行秘書辦理。

六、課程諮詢教師遴選方式

(一) 由各學科推薦:由各學科填寫推薦表,經當事人同意後,將推薦表交予執行秘書,由執行秘書提請本遴選會討論。

(二) 由各處室推薦:各處室主任可徵詢當事人同意後,填具推薦表,將推薦表交予執行秘書,由執行秘書提請本遴選會討論。

(三) 現職合格專任教師自薦: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填具自薦表,將自薦表交予執行秘書,由執行秘書提請本遴選會討論。

七、課程諮詢教師其工作內容規定如下

(一) 每學期學生選課前,協助學校編輯選課輔導手冊,並向學生、家長及教師說明學校課程計畫之課程及其與學生進路發展之關聯。

(二) 每學期學生選課期間,參考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以團體或個別方式提供學生諮詢。

(三) 針對有生涯輔導需求之學生,由專任輔導教師或導師依其性向及興趣測驗結果輔導後,提供個別方式之課程諮詢。

(四) 將課程諮詢記錄登載於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八、課程諮詢教師及召集人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得按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所定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減授如下:

(一) 課程諮詢教師:減授一節至二節。

(二) 召集人:減授二節至四節。

九、前點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減授總節數,以學校當學年度適用總綱之學生總數計算;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 學生總數一百人以下:三節。

(二) 學生總數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滿一百人,增一節。

學校得於前項總節數範圍內,調整課程諮詢教師之人數。

十、本原則經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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