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中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108年1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頒布《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柒、實施要點,訂定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28人,委員任期一年,任期自每年
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校長。
(二)學校行政人員: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總務主任、教學組
長。
(三)學科教師代表:由各學科代表(含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自然科、社會科及
藝能科)擔任之,每學科2 人,共計12人。
(四)特殊教育代表:音樂班、資源班代表各1人。
(五)各年級導師代表:由各年級導師推選之,共計3人。
(六)教師組織代表:由學校教師會推派1人擔任之。
(七)專家學者:由學校聘任專家學者1人擔任之。
(八)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或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1人擔任之。
(九)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由學校學生家長委員會推派1 人擔任之。
三、各類代表選(推)舉時,得分別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
四、委員會會議列席人員:
(一)會議進行中,事涉表決程序時,僅前述28位委員具投票權。
(二)為充分尊重各科意見,特設立會議列席人員參加會議,但不具表決投票權。
(三)本會會議列席人員如下:
1.學校行政列席人員:註冊組長、訓育組長。
2.教師列席人員:各學科召集人(含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物理、化學、生物、
地科、音樂、美術、體育、家政、健康與護理、生活科技、資訊科技、全民國防
通識)。
五、本會執掌如下:
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結合全體教師和社區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審慎規劃全校總體課程計畫。
(二) 統整及審議各學科課程計畫,發展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三) 應於每年十一月前,擬定下一學年度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四) 決定各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及彈性學習節數。
(五) 決定應開設之選修課程。
(六) 擬定「選用教科書辦法」及審查自編教科用書。
(七) 規劃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增進專業成長。
(八) 負責課程與教學的評鑑。
(九) 其他有關課程發展事宜。
六、本會每年定期舉行二次會議,每學期各一次,以十一月、五月各召開一次為原則,唯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年十一月召開會議時,必須提出下學年度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七、本會定期會議由校長召集,然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八、本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議。需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投票採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行之。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