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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 築夢助學金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中築夢助學金管理要點及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修正並公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會議修正並公布

第一條:依據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築夢助學金章程第四條辦理下列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本助學金於每學期開學後申請,審酌學生家庭實際狀況,由本會核定名額,每學期頒發每名新台幣五千至一萬元不等。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本校學生且前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一般生六十分以上,特殊身分學生須達及格標準,且無記過以上處分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家境清寒或遭遇重大事故致家庭經濟陷入困境者。

      (二)領有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領有村里長清寒證明者。

      (四)經導師提報證明者。

      (五)其他特殊事由,得另經本會審核決定發放助學金額度。

第四條:申請本助學金,應檢具下列文件,經送審查小組審查。

      (一)申請書。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

      (三)身份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四)清寒證明文件(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中低收入證明、村里長清寒證明、導師詳述學生家庭狀況)。

第五條:申請日期:

      (一)上學期自開學日起一個月內為止。

      (二)下學期自開學日起一個月內為止。

      (三)學期中學生家庭遭遇重大急難事故時,得於事件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會申請。

第六條:凡受領本獎助學金者依回饋學校之精神得自願從事學校工讀,其服務內容由學務處依各行政、學科單位所提之服務工作需求,統籌分派相關之工作。

 

第七條:審查程序:

        本校成立審查小組,小組成員含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訓育組長、高一導師代表、高二導師代表、高三導師代表、家長代表,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為執行祕書,針對審查表件進行審查。

 

第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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