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桃園市中壢壢崗文教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104.01.16第五次董事會修訂
104.08.24修訂
第一條:依據財團法人桃園市中壢壢崗文教基金會施行細則第二條辦理下列事項, 特訂定本辦法。
(一)設立清寒學生獎助學金。
(二)提供清寒學生愛心便當。
(三)提供學生、教職員工急難救助與慰問金。
第二條:依據財團法人桃園市中壢壢崗文教基金會施行細則第三條,清寒學生獎助學金、愛心便當、急難救助與慰問金之申請資格:
(一) 申請學生家庭為縣市(鄉鎮市公所)政府核定列案之低收入戶,每學期核發新台幣一萬元整。
(二) 申請學生有父母雙亡或一方死亡,家中缺乏經濟來源者,每學期核發新台幣一萬元整。
(三) 申請學生為單親家庭,家境清寒,父或母一方無法負擔家計,有具體事實者,每學期核發新台幣一萬元整。
(四) 申請學生本人領有身障手冊或為身障人士之子女,家境清寒,有具體事實者,每學期核發新台幣一萬元整。
(五) 申請學生家庭突遭變故,缺乏經濟來源,需急難救助與慰問者,每次核發新台幣一萬元整,必要增加金額時授權董事長核定。
(六) 中大壢中教職員工家庭突遭變故,需急難救助與慰問者,每次核發新台幣一萬元整,必要增加金額時授權董事長核定。
(七) 愛心便當之申請:符合上列資格者,經導師提出申請,將優先提供。
申請學生資格審查與核發金額,由文教基金會董事會辦理或授權中大壢中行政團隊依申請辦法審核。
第三條:申請本助學金,應檢具下列文件,經訓育組初審通過後依程序陳請文教基金會董事會核定。
(一)申請書。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
(三)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清寒證明文件或家遭變故相關證明文件需經導師驗證屬實。
第四條:凡受領本獎助學金者應依回饋學校之精神填寫志願服務同意書,其服務內容
由學務處依各行政、學科單位所提之服務工作需求,統籌分派相關之工作。
第五條:申請日期上學期自開學日至九月卅日止;下學期自開學日至三月廿二日止。
學期中學生家庭遭遇重大急難事故時得於事件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六條:本辦法經文教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