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本校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 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本校教育儲蓄專戶戶名:中等學校基金-中大壢中教育儲蓄402專戶。本校教育儲蓄專戶帳號:台灣銀行中壢分行 041036000066
本校為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稱為本小組)。
伍、組織與職掌:本校儲蓄專戶管理小組成員如下
本校管理小組置委員9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召集人:校長。
學校家長會代表:家長委員1名。
社區公正人士:校外公正人士1名。
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學者專家1名。
學校教職員:教師代表5名,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高一導師代表、高二導師代表、高三導師代表兼任。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家庭突遭變故。
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 補助經費用途:
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學費。
雜費。
代收代辦費。
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每一個案學生每學期申請補助總額上限為二萬元整,若情況特殊得依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結果,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補助標準如下:
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需依實際註冊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餐費每學期依實際使用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依個案學生實際需要核定補助金額(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由管理小組依個案實際情況認定之)。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推薦人:各班導師或本校教師(協助個案之家庭訪問或電話訪問,並記錄聯絡日期)。
申請文件:本校獎助學金推薦書(表)。
由本校儲蓄專戶管理小組成員共同審核後,造冊經鈞長核可後撥款補助對象。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其捐款額度不符前開辦法所定捐資給獎者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由本校教育儲蓄專戶專款補助,使其能順利接受學校教育。
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扶助的學生。
拾參、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