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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桃園市國立中壢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8年訂定

中華民國1070902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桃園市國立中壢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敦睦校友情誼。砥礪學行,促進互助合作,激勵在學同學闡揚尊師重道之精神與增進校友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尊師重道維護與增進事項。
二、舉辦各種學術研討、演講及獎助事項。
三、辦理師、友在學同學、貧患救助事項
四、舉辦師友聯誼康樂與福利事項。
五、聯繫各大專院校壢友會,推動會務並協助輔導學弟妹之升學。
六、編撰會刊通訊錄及聯繫師友情感事項。
七、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設籍本市轄區內,或工作於本市轄區內,本校歷屆校友取得畢業或肆業資格均得加入本會為一般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一、一般會員:入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交驗有關證件、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始為一般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財務及其他資源贊助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七條:會員違反法令會章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或有損本會名譽之行為者,由理事會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三年以上不繳會費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所繳交之一切費不予退還。

第十條:會員權利如下:
一、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有參加本會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三、其它依會章或決議可得享受之權利。
四、榮譽會員無本條第一項之各種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有遵守會章及服從決議之義務。
二、有依規定繳納會費之義務。
三、有擔任本會所指派或選派工作及職務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候補理事於理事缺額時,依次遞補之:候補監事則於監事缺額時遞補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議訂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議決會員除名。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數額及方式。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七、聽取工作報告。
八、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九、議決本會之解散。
十、其他依法令及章程應行使之職權。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籌劃會員大會之召開會議。
二、執行大會決議及會章所規定之事項。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六、製作本會每月款項收支情形,連同單據、簿冊提出由監事會審核。
七、接受並處理會員之建議。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組織理事會執行本會一切會務,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擔任副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理事長對內得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十七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為義務無給職,其任期與本屆理事長同。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得隨時調查會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理事會提出報告。
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依會章或決議行使之職務。

第十九條:監事組織監事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為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得各自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監事、總幹事,概屬無給職。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監事有下例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褫奪公權或通緝中者。
三、因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受羈押執行中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者。
六、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核准者。
七、有廢弛職務違反章程或決議之情事,由理監事會或會員十人以上連署提交會員大會並經會員大會決議
    令其退職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會員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會議或臨時會議。常務理事會必要時得召集之。前項會議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
、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終生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以後免繳常年會費)。
四、會員自由捐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退會時,已繳諸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監事,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二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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