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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規 / 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懲處要點

國立中壢高級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訂定

一、本規範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 「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

二、本規範適用全校教職員工生

三、使用校園網路應遵守下列規則

1. 不得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 不得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 不得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 不得在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5. 不得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6. 不得涉及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7. 禁止盜用他人之個人認證資訊使用校園網路。

8. 禁止利用網路傳送具威脅性的、猥褻性的、及不友善的資訊。

9. 禁止利用校園網路從事色情犯罪行為。

10. 禁止在校園網路上進行與商業有關之行為。

11. 禁止使用校園網路進行人身攻擊、散佈不實之訊息、或損壞他人名譽及隱私。

12. 禁止在網路上或他人電腦中散佈電腦病毒及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13. 禁止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或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14. 禁止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15. 禁止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16. 禁止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人不在此限。

17. 禁止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18. 禁止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其他違法或不當行為。

四、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網路管理人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人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2. 依據合理之懷疑,認為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3.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4.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五、違反本規範之學生,將依本校「學生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懲處要點」處理。

六、本規範經呈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壢高級中學
學生違反校園網路暨資訊設備使用規範
懲處要點

 

96年1月修訂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

二、下列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1.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情節輕微者。
  2.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3. 無故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
  4.  於班級電腦下載遊戲,經資訊股長告誡仍不改善者。 
  5. 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1. 在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情節輕微者。

2. 利用網路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及不友善的資訊,情節輕微者。

3. 在校園網路上進行與商業有關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4. 使用校園網路進行人身攻擊、散佈不實之訊息、或損壞他人名譽及隱私,情節輕微者。

5.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或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者。

6. 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四、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1. 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

2.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3.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4. 涉及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使。

5. 盜用他人之個人認證資訊使用校園網路。

6.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色情犯罪行為。

7. 在網路上或他人電腦中散佈電腦病毒及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8.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9.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10.非教學需要任意使用班級單槍投影機。

11. 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五、凡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其他違法或不當行為,影響校譽或情節重大者,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留校察看或予輔導轉學。

六、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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