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婚假 | 1.婚假14日,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2.結婚前5日內可提前申請婚假。 | 附戶籍登入結婚證明 | 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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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婚 | 1.補助2個月薪俸額(本俸) 2.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3.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1.申請表請至雲端差勤系統/各項費用申請/婚喪生育補助登錄後,列印紙本送至人事室。(可直接至人事室公用電腦使用) 2.已辦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1份。 | 事實發生3個月內申請。 |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因特殊事由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5年為限。 |
配偶參 | 1.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2.外籍眷屬加保須居留滿四個月始可加保。 | 1.健保轉入轉出單1份。 2.戶口名簿影本1份;外籍眷屬加保者,須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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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產前假 | 1.懷孕者給產前假8日。 2.應於分娩前請畢,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 | 第1次申請產前假應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或是媽媽手冊之封面影本及內頁醫師註記之預產期,嗣後再申請者,得毋須檢證。 | 事實發生時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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娩假 | 娩假42日,應1次請畢。 (可扣除例假日)。
|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事實發生時辦理 | 教師於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21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
陪產假 | 1.配偶生產者,給陪產假5日,得分次申請。 2.應於分娩日前後15日內請畢,逢例假日得順延。 3.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 出生證明影本 | 事實發生時辦理 | 依據勞動部103年12月22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修正令,於103年12月13日起生效。 |
流產假 | 1.懷孕5個月以上者,42日。 2.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者,21日。 3.懷孕未滿3個月者,14日。 4.流產假應1次請畢;每1 個月以30日計。 | 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妊娠幾週)
| 事實發生時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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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育 | 1.補助2個月薪俸額(本俸)。 2.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3.父母同為公教人員時,得於母親申請領完公教生育給付後,再由父親向服務機關申請生育補助差額。
| 1.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書請直接向人事室申請(103.6.1起新增)。 2.出生證明書影本。 3.已辦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 4.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 事實發生3個月內申請
|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因特殊事由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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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 | 1.夫妻如均以本人身分要保時,請擇保費較低之夫妻一方投保。 2.國內出生者出生當日加保;國外出生則須入籍滿4個月加保;外國人士須居留證滿4個月加保。 3.扣繳出生當月整月保費。 | 1.健保轉入轉出單1份。 2.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外籍人士須檢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3.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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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 | 1.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留職停薪期間,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 2.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3.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4.留職停薪期間無法併計休假及退休年資。 | 1.教職員留職停薪申請表1份 2.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 等) 3.配偶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證明文件(如證明書或切結書等) 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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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職停薪-- 復職申請書 |
育 嬰 | 1.請領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足歲以前。 (3)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2.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 1.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1份。 2.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戶籍謄本亦可)。 3.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 育嬰留職停薪時辦理 | |
育嬰留 | *可選擇續保、停保、轉出 1.續保由本校申報健保局核准後,由健保局開立繳費通知,保費可延緩三年繳納。 2.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得選擇停保,停保期間免繳保費。 3.轉出者請持本校轉出表辦理依附其他眷屬加保。 | 續保: 1.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全民健康保險選擇轉出繼續參加或停保申請書1份。 2.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1份。 3.育嬰之兒童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
停保: 1.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全民健康保險選擇轉出繼續參加或停保申請書1份。
轉出: 1.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全民健康保險選擇轉出繼續參加或停保申請書1份。 2.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報表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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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喪假 | 1.父母、配偶死亡者:15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10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5日。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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訃文。 |
事實發生時辦理(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
眷屬喪葬補助 (生活津貼) | 1.父母或配偶死亡(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5個月薪俸額。 2.子女死亡:3個月薪俸額。 3.祖(外)父母死亡,以祖(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補助5個月薪俸額。 | 1.申請表請至雲端差勤系統/各項費用申請/婚喪生育補助登錄後,列印紙本送至人事室。(可直接至人事室公用電腦使用)1份。 2.死亡證明書影本及已辦理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各1份或已辦理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1份。 3.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事實發生3個月內申請。 |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有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5年為限。 |
眷屬喪葬補助 (公保) | 1.父母或配偶死亡:3個月薪俸額。 2.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2個月薪俸額。 3.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死亡:1個月薪俸額。 4.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保險人時,應於請領前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 1.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書請直接向人事室申請(103.6.1起新增)。 2.死亡證明文件。 3.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4.被保險人戶籍謄本(須為眷屬死亡日 後申請)。 5.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眷屬喪葬津貼切結書。(一式3份) 6.須附存摺封面影本。 |
眷屬死亡日起5年內。 | **父母死亡若兄弟姐妹為投保勞工保險者,得就最高保額者另外請領平均月投保薪資三個月之喪葬補助津貼。(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 |
急 難 | ※本項目視申請人需要辦理 1.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每一員工最高貸款新臺幣五十萬元。 2.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款項目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3.還款期間:最長分6年(72期),平均償還本息。 4.利息負擔: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0.025厘計算機動調整。 | 1.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申請表1式3份。 2.死亡證明文件。 |
事實發生3個月內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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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健 |
眷屬死亡或失蹤滿6個月即喪失投保資格 | 1.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報表1份。 2.死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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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子女教 | 1.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不含研究所)、小學以上學校肄業之正式生(即有學籍者) 2.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3.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4.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5.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6.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 1.申請表請至雲端差勤系統/各項費用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登錄後,列印紙本送至人事室。(可直接至人事室公用電腦使用)1份。1份。 2.國、中小:免繳驗收據;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須載明學雜費明細),如係繳交影本或線上列印文件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附原繳費通知單(子女就讀本校者無須繳驗證件,由系統直接查核學籍暨繳費資料)。 3.於本校第1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 請於每學期開學日起至人事室公告期限前辦理。 |
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健康 檢查 | 1.公教人員年滿40歲以上者,每2年得申請一次健康檢查補助費3500元。 2.檢查得以公假1天(請辦理請假程序,課務自理) 3.健康檢查特約醫院 1. | 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
| 1. 請自檢查之日起10日內請畢。 2. 請於每年9月5日前檢查,以利經費控管。 |
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報考前 | 報考前應填申請書並經校長核准。 |
| 本校教師暨行政人員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 |
錄取後
|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為利課務安排,每學期就讀應辦理請假手續(公假)。 | 檢附該學期課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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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進修: 1.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2.請填留職停薪進修申請書。 | 2.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非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3.健保轉入轉出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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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畢業證書 | 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 持證書正本、影本至人事室辦理提敘。 |
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失能給付 | 1.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者:全殘36個月、半殘18個月、部份殘8個月 2.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者:全殘30個月、半殘15個月、部份殘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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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領權利,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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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出國 旅遊 | 1.公立學校教職員申請出國觀光,為免影響業務,宜盡量利用寒暑假期間為原則並陳請 校長核准,始得出國。 2.出國期間應遵守政府有關法令規定,一切言行絕不違背國家利益。
| 出國報備單
| 出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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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大陸地區 | 公務員暨教師兼行政人員赴大陸地區須填寫「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於返臺上班後1星期內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人室室備查。 | 2.返臺意見反應表
| 赴大陸地區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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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出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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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差假 給付 | 1.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 2.未前一日出發或公差當日結束後即返回未留宿者,請勿報支該前後住宿費及膳雜費,以免因虛報而觸法。 |
| 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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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中央大學運動場地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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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同仁自行向中央大學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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