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婚假 | 1.婚假14日,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2.結婚前5日內可提前申請婚假。 | 雙方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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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婚 | 1.補助2個月薪俸額(本俸) 2.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3.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1.請至雲端差勤系統/各項費用申請/婚喪生育補助登錄後,列印紙本送至人事室。(或至人事室使用公用電腦) 2.雙方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事實發生3個月內申請。 |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因特殊事由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5年為限。 |
配偶參 | 1.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2.外籍眷屬加保須居留滿四個月始可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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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產前假 | 1.懷孕者給產前假8日。 2.應於分娩前請畢,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 | 附媽媽手冊之封面影本及內頁醫師註記之預產期。 | 事實發生時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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娩假 | 娩假42日,應1次請畢。 (可扣除例假日)。
|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事實發生時辦理 | 教師於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21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
陪產假 | 1.配偶生產者,給陪產假5日,得分次申請。 2.應於分娩日前後15日內請畢,逢例假日得順延。 3.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 出生證明影本 | 事實發生時辦理 | 依據勞動部103年12月22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修正令,於103年12月13日起生效。 |
流產假 | 1.懷孕5個月以上者,42日。 2.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者,21日。 3.懷孕未滿3個月者,14日。 4.流產假應1次請畢;每1 個月以30日計。 | 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妊娠幾週)
| 事實發生時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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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育 | 1.補助2個月薪俸額(本俸)。 2.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3.父母同為公教人員時,得於母親申請領完公教生育給付後,再由父親向服務機關申請生育補助差額。
| 1.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書請直接向人事室申請(103.6.1起新增)。 2.出生證明書影本。 3.已辦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 4.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 事實發生3個月內申請
|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因特殊事由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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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 | 1.國內出生者出生當日加保;國外出生則須入籍滿4個月加保;外國人士須居留證滿4個月加保。 2.扣繳出生當月整月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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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 | 1.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留職停薪期間,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 2.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3.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4.留職停薪期間無法併計休假及退休年資。 | 1.請至[表單下載]。 2.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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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 嬰 | 1.請領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足歲以前。 (3)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2.依前6個月平均保險本俸(薪)計算,給付8成。按月發給,最多給付6個月/子女。 | 1.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戶籍謄本亦可)。 2.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 育嬰留職停薪時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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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 | 可選擇續保、或轉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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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 喪假 | 1.父母、配偶死亡者:15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10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5日。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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訃文(可電子檔)。 |
事實發生時辦理(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
眷屬喪葬補助 (生活津貼) | 1.父母或配偶死亡(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5個月薪俸額。 2.子女死亡:3個月薪俸額。 3.祖(外)父母死亡,以祖(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補助5個月薪俸額。 | 1.至雲端差勤系統/各項費用申請/婚喪生育補助登錄後,列印紙本1份送至人事室。(或可至人事室使用公用電腦)。 2.死亡證明書及除戶的戶籍謄本各1份。 3.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事實發生3個月內申請。 |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有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5年為限。 |
眷屬喪葬補助 (公保) | 1.父母或配偶死亡:3個月薪俸額。 2.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2個月薪俸額。 3.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死亡:1個月薪俸額。 4.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保險人時,應於請領前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 1.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書請直接向人事室申請。 2.死亡證明。 3.除戶的戶籍謄本。 4.被保險人戶籍謄本(須為眷屬死亡日後申請)。 5.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眷屬死亡日起5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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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難 貸 款 |
| 請詳公務福利e化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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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子女教 | 1.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不含研究所)、小學以上學校肄業之正式生(即有學籍者) 2.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3.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4.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5.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6.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 1.請至雲端差勤系統/各項費用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登錄後,列印紙本1份送至人事室。(或直接至人事室使用公用電腦) 2.大學:請附繳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並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及簽名。 3.第1次申請時,請繳驗戶口名簿確認親子關係。 | 請於每學期開學日起至人事室公告期限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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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健康檢查 | 1.公教人員前1年年滿40歲以上者,每2年得申請一次健康檢查補助。 2.得公假1天,惟課務自理。
1. | 請至人事室填表。 | 檢查後持健檢收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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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報考前 | 報考前應填申請書並經校長核准。 | 就讀系所之招生簡章,並至人事室填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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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後
|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為利課務安排,每學期就讀應辦理請假手續(公假)。 | 檢附該學期課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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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進修: 1.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2.請填留職停薪進修申請書。 | 請至人事室填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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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畢業證書 | 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 持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至人事室辦理提敘。 |
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出國 |
| 雲端差勤系統填表。 | 出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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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大陸地區 | 公務員暨教師兼行政人員赴大陸地區須填寫「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於返臺上班後1星期內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 | 雲端差勤系統填表。 | 赴大陸地區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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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報支費用 | 1.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 2.未前一日出發或公差當日結束後即返回未留宿者,請勿報支該前後住宿費及雜費,以免因虛報而觸法。 |
雲端差勤系統填表。
| 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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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中央大學運動場地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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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同仁自行向中央大學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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