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計畫
103年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實施計畫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15
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成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審查小組」,小組成員含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
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主計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試務組長、生輔組長、各
學科召集人及家長為代表,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註冊組長為執行祕書,共同訂定、研修
及執行本計畫。
三、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本校學籍者,需擬定學校合作計畫書。內容需載
明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與其他有關實驗教
育之事項。
四、本校受理申請時間,上學期為每年12月31日前,下學期為每年6月30日前。本校受理學
生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合作計畫書後,召開審查小組,就各申請案件進行審查,審
查標準如下:
(一)課程與教學之實施
1. 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課程規畫需符合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之規定,作為採
認畢業學分之依據。
2. 每學期於開學前需先決定返校上課之科目,並於開學後上滿五個上課日。
3. 每週上課時數除返校學習科目之時數外,另需增加1個小時輔導諮詢及導師時
間。
4. 返校學習時,需依照校內課表規定時間,準時到校。如遇到授課教師臨時調課,
教學組需提早通知學生。
5. 返校學習課程的教材以學校公告版本及授課教師講義為主,課外補充講義為輔。
(二)成績之評量:
1.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之科目進行評量。
2. 各科成績及格標準需符合「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3. 學期成績計算方式係依據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規定第六條,如有變動,需由學
生成績考查辦法審查委員會決議後實施。
4. 應返校參加定期考,返校學習科目之日常考查成績由授課教師評量,其餘科目由
家長自行評量。日常考查的成績請家長於學期結束前一週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5. 德行評量由家長自行評量,於學期結束前一週繳交至學務處生輔組。出缺席不須
比照在校生的請假規定,但返校上課科目若需請假時,仍需完成請假手續。
6. 學生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7. 學校核發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畢業證書,應在相關文件上加註「申請實驗教育修
業期程:○○○年○○月○○日至○○○年○○月○○日」
8. 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不得影響其他學生畢業受獎之名次。
9. 學生申請實驗教育期程如有包含高一、高二任一學期,則需放棄大學繁星推薦資格。
(三)校內活動之參與
1. 由學生及家長自行決定參與校內活動之項目。
2. 校內重要活動均公告於本校網頁「最新消息」,如未公告之活動,將另行通知。
3. 重要升學及考試資訊公告於本校最新消息,不另行通知,請注意大考中心及聯招
會訊息。
(四)學雜費之收取
1. 學雜費用收取標準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辦
理。
2. 代收代辦費用收取標準依據本校學生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委員會訂定之。
(五)學習成效之檢核
為檢視學生於實驗教育期程的學習成效,需於每次定期考前三天繳交學習成果報
告書,格式由學校制定。
五、其他相關未盡事宜得經校內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審查小組邀集相關人員共同研商訂
定之。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