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教務相關法規 / 校內委員會規章 / 課程發展委員會(107.1)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中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10711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10311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頒布《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柒、實施要點,訂定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27人,委員任期一年,任期自每年

    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其組織成員如下:

    ()召集人:校長。

    ()學校行政人員: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總務主任、教學組

        長、特教組長。

    ()學科教師代表:由各學科代表(含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自然科、社會科及

        藝能科)擔任之,每學科2 人,共計12人。

    ()各年級導師代表:由各年級導師推選之,共計3人。

    ()教師組織代表:由學校教師會推派1人擔任之。

    ()專家學者:由學校聘任專家學者1人擔任之。

    ()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或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1人擔任之。

    ()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由學校學生家長委員會推派1 人擔任之。

三、各類代表選(推)舉時,得分別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

四、委員會會議列席人員:

    ()會議進行中,事涉表決程序時,僅前述27位委員具投票權。

    ()為充分尊重各科意見,特設立會議列席人員參加會議,但不具表決投票權。

    ()本會會議列席人員如下:

        1.學校行政列席人員:註冊組長、訓育組長。

        2.教師列席人員:各學科召集人(含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物理、化學、生物、

          地科、音樂、美術、體育、家政、健康與護理、生活科技、資訊科技、全民國防

          通識)

五、本會執掌如下:

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結合全體教師和社區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審慎規劃全校總體課程計畫。

() 統整及審議各學科課程計畫,發展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 應於每年十二月前,擬定下一學年度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 決定各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及彈性學習節數。

() 決定應開設之選修課程。

() 擬定「選用教科書辦法」及審查自編教科用書。

() 規劃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增進專業成長。

() 負責課程與教學的評鑑。

() 其他有關課程發展事宜。

六、本會每年定期舉行二次會議,每學期各一次,以十二月、五月各召開一次為原則,唯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年十二月召開會議時,必須提出下學年度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七、本會定期會議由校長召集,然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八、本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議。需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投票採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行之。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