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桃園市中壢壢崗文教基金會施行細則
103.03.20第二次董事會訂定
104.01.16第五次董事會修訂
104.09.18第八次董事會修訂
105.12.13(二屆)第一次董事會修訂
107.01.09(二屆)第五次董事會修訂
第一條:本實施細則依照『財團法人桃園市中壢壢崗文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
及壢崗文教基金會董事會會議決議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以協助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以下簡稱中大壢中)照顧弱勢學生及協助推廣校內外文教與公益活動、發展學校特色、獎勵教師研究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學、改善學校教學環境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設立清寒學生獎助學金。
二、提供清寒學生愛心便當。
三、提供學生、教職員工急難救助與慰問金。
四、獎助教職員工生研究進修與競賽活動、發展學校學科特色。
五、支援學校重大活動、協助學校改善教學環境品質等。
六、辦理社區藝術人文教育與終身學習相關之文教活動。
七、其他有關文化教育、慈善公益及學術活動之舉辦或補助。
上列各項業務,於該年2月底前,提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
文教基金會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條:清寒學生獎助學金、愛心便當、急難救助與慰問金之申請資格:
一、申請學生家庭為縣市(鄉鎮市(區)公所)政府核定列案之低收入
戶,每學期核發新台幣一萬元整。
二、申請學生有父母雙亡或一方死亡,家中缺乏經濟來源者,每學期核
發新台幣一萬元整。
三、申請學生為單親家庭,家境清寒,父或母一方無法負擔家計,有具
體事實者,每學期核發新台幣一萬元整。
四、申請學生本人領有身障手冊或為身障人士之子女,家境清寒,有具
體事實者,每學期核發新台幣一萬元整。
五、申請學生家庭突遭變故,缺乏經濟來源,需急難救助與慰問者,每
次核發新台幣一萬元整,必要增加金額時授權董事長核定。
六、中大壢中教職員工家庭突遭變故,需急難救助與慰問者,每次核發
新台幣一萬元整,必要增加金額時授權董事長核定。
七、愛心便當之申請:符合上列資格者,經導師提出申請,將優先提供。
申請學生資格審查與核發金額,由文教基金會董事會辦理或授權中大壢
中行政團隊依申請辦法審核。
第四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百萬元整,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下列捐助:
一、政府經費補助。
二、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教職員工生、校友、家長捐助。
三、文教基金會董事、文教基金會顧問、社會熱心企業、公司行號及民
間熱心人士捐助。
四、本基金會孳息收入。
五、其他
本文教基金會董事為維持文教基金會之運作,得每年定額捐款,捐款金額提董事會討論;已贊助文教基金會設立基金者,得視其捐款金額,折抵每年定額捐款。
本文教基金會接受外界捐助時,得依捐款人意願,設置ooo個人專案獎助學金,獎金頒發對象與金額,依本施行細則第三條規範辦理。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會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21人,其中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校長為當然常務董事。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一屆董事捐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由本會聘為永久董事;捐款五十萬元者,由本會連續聘為五屆董事。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然常務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舊任董事於新任董事就職後即自動解職。
第二屆董事任期自一百o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o八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第二屆董事長為楊文達先生。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六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第二屆常務董事為梁石安先生、
陳美玲女士、吳坤龍先生、王光祥先生、胡劍峯先生、李世峰先生。第二屆董事為楊文達先生、梁石安先生、陳美玲女士、吳坤龍先生、胡劍峯先生、許明鎮先生、張鑑平先生、朱啟泰先生、廖美蓉女士、李順一先生、呂瑞萍女士、王光祥先生、吳寶順先生、陳美龍先生、呂芳素先生、呂昇皇先生、夏慶霖先生、謝昌炎先生、劉倩伶女士、李世峰先生、楊武光先生。
第九條 本會置財務稽核一人,由李順一董事兼任,協助董事會擔任日常財務審核工作,另置秘書一人由中大壢中秘書兼任、幹事一人由張秀美女士兼任,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
第十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三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之
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主持會議,會議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之。對於議案之
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
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
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第十一條:本會得另聘顧問若干人,由董事會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二條:本會以每年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本年度二月底以前)。
二、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本年度二月底以前)。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第十五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經由董事開會決議後歸屬於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第十七條:本施行細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或提董事會討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