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校務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
100/06/28修定
104/11/17修訂
105/01/20 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六條「高級中學為推展校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設各種委員會。」
二、目的:為有效推動本校中長程發展計劃,研議重大校務發展方向,促進學校健全發展,特設置國立中壢高級中學校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1. 中長程校務發展計劃之審議
2. 校務及研究發展方案之審議
3. 校務發展資源之規劃
4. 其他有關校務發展事項之規劃
四、成員:由校長、各處室主任五人、教師會會長、家長代表一人、學科召集六人、職員代表一人等十五人組成。
五、本委員會得設諮詢委員若干人,由校長遴聘之。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受校長指定應具有下列條件:
1. 熟悉本校事務。
2. 對學校發展有整體認識。
3. 參與校務發展規劃事宜具有熱心及能力。
六、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校內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本委員會會務,並於開會時擔任紀錄。
七、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八、校長為當然主席,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九、本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