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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管理 / 財產盤點實施計畫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學校財物盤點實施計畫
                        
一、依據:
  國有財產法第61條暨施行細則第64條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1條、物品管理手冊第19條。

二、目的:
  為瞭解各財物使用保管人對使用中之財物保管情形,並協助進行盤點,以健全財物管理制度。

三、盤點人員:
  總務處庶務組承辦,各受查單位財物管理人及使用人配合辦理。

四、盤點範圍:
  本校庶務組建錄列管之公用動產及非消耗品。

五、盤點日期:
 (一)初盤:1.公用動產: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止,由各財物使用保管人先行全面初盤。
       2.非消耗品: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止及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分二次由各財物使用保管人先行全面初盤。
 (二)複盤:每年定期實施全面複盤抽點查對。

六、盤點方式:
 (一)定期列印各財物使用保管人之財物初盤清冊,分發各使用保管人先行全面盤點核對,如有使用單位或存置地點異動或須更
動其他財物管理資料事項、標籤脫落或模糊不清須重新印製時,可註記於財物初盤清冊相關欄位上,並請於規定日期前擲回庶務組彙整。

 (二)隨時詳實釐正或更動各保管人相關財物管理資料,補列印財物編號模糊不清或脫落之標籤,交由各財物使用保管人粘貼於明顯可貼合處。

 (三)列印各財物使用保管人之財物盤點紀錄表,並依財物盤點排定日期,由庶務組會同會計室及各財物保管人實施複盤抽點查對。

 (四)財產經抽查或盤點後,由抽查或盤點人員於盤查(點)紀錄註明盤查(點)日期及結果。如有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其由於保管或使用者之過失所致者,保管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意外事故或為正常使用自然毀損者,應依照規定手續報廢或報損。如有盤盈或盤虧情事,庶務組應分別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盤點完竣後,將盤點結果簽請核示備查。

七、管制考核:
 (一)財物保管人因職務調整異動,除經原職單位主管同意外,不得將原有保管財物逕隨個人異動而轉移至新職單位使用,並請
依規定填報「財物移交清冊」,速與交接人完成列冊點交手續,送交庶務組登錄釐正,以利盤點作業。

 (二)財物保管人離職(退休)時,應將經管或使用之財物照單交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應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三)保管財物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應由財物管理單位申請報廢經核定後,由庶務組填具財產或非消耗品報廢申請單,唯依規定財產經報廢於未經核准處理前,其保管或使用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故在未奉核定通知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

 (四)財物如因災害、竊盜、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毁損或滅失時,應依照審計法第58條暨施行細則第41條之規定,保管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詳述事實經過,責任評析,報案尋找過程及報告書等,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後,解除其責任,庶務組憑以辦理財物減帳。

 (五)財物報廢經核定後,除資訊相關財物或其餘可做為教學研究之設備外,一律由庶務組分別通知申報單位於指定日期將報廢品送交庶務組,俾集中點交合格廠商完成收購。

 (六)依規定各機關之財產,由使用單位個人使用部分,以使用人為保管人員;由使用單位共同使用部分,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由二個以上使用單位共同使用者,由機關指定專人保管。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善盡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財產管理單位與保管人員對使用及保管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

 (七)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財產之保養及防護,具有顯著績效者,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56條規定,管理單位得報請機關首長敘獎。

八、本計畫經簽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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