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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管理 / 工友管理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工友管理、奬懲考核及申訴要點           

                                                                                                                      110技工工友考績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工友管理要點第20點規定並參照教育部工友管理要點訂定之。
二、本校工友(含技工,以下統稱工友)管理及考核獎懲,除依事務管理規則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外,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出勤: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善盡職守,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離開工作崗位,上下班應簽到(退)。
四、加班:學校認為有延長服勤時間之實際需要,不得藉詞推託。延長之工時依加班之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五、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應覓得代理人,先向服務單位(配屬單位)提出,並經總務處核准後,始得離開。
六、代理制度:請假3天內(含三天)應以代理人名冊之代理人為職務代理人,連續休假3天以上第4天起由請假者自行覓妥代理人,如有正當理由無法覓得代理人時,得請求總務處協調指派,受指派之工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七、職務調動制度:視總務處及校內各單位需求,定期或不定期作全面調整或局部調整,俾充分彈性運用人力,以做好校內服務工作。
八、工作內容:工友管理單位為總務處,平日配屬各處室服務,於服務單位需配合協助單位主管要求之各項工作,工作內容如有異議者,經由總務處與服務單位進行協調;遇總務處指派他項工作時,以總務處工作為優先考量,特殊原因由服務單位主管提請總務處許可。
(一)處室環境清潔維護與茶水供應。
(二)公文及文件傳送。
(三)電腦文書處理。
(四)服務單位業務需要之協助。
(五)校內研習、會議及全校性活動之各項業務協助。
(六)校園環境清潔、整理與修整。
(七)其他臨時交辦之急需事項。
九、工友服務原則:工友應遵守學校法令規章,並依下列守則勤謹服務。
(一)工作勤奮盡責,依學校規定時間服勤,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主管提出,經行政程序辦理請假核准後,始得離去。
(二)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酗酒、賭博、高聲喧嘩。
(三)服從調度及長官指示並支援其他處室協辦工作,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工作。
(四)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遇有來賓接洽詢問,應親切招待,妥為說明,並立即通報。
(五)接聽電話,答詢聲調,均應謙和有禮。
(六)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不得隨意洩漏,並不得延誤時效。
(七)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八)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與任何人爭吵打架或謾罵威脅。
(九)不得任意對外發表批評學校或處室之言論。
(十)除前項規定外,學校得視業務需要自行增訂工友服務守則,要求遵守。
十、獎懲考核:
(一)獎勵制度: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項以上,考績始得提列甲等:
1、工作積極,負責盡職,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
2、服務熱忱,工作上能切實配合,普獲長官同仁讚許者。
3、對工作提出改革建議,經採納實施而具有績效者。
4、適時防範意外事故之發生或及時處理,使學校免遭損害或減少傷害之發生者。
5、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天者。
(二)懲處制度:工友具下列情事之一者,考績得提列乙等(含乙等)以下:
1、態度傲慢、言語粗暴者。
2、工作怠惰、推諉工作責任或工作時間無故擅離崗位者。
3、不聽指揮、違抗命令,破壞紀律或污辱、威脅長官者。
4、全年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達五天(不含五天)以上者。
5、與同事無理爭執吵架者。
6、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7、不當或過失行為,嚴重影響總務團隊及學校形象者。
(三)不適任工友之處置:具懲處制度所列之情事者,依情節輕重,處理方式如下。
1、服務單位或工作內容調整異動。
2、移撥外調至其他機關或學校。
3、情節重大者,依工友工作規則及勞動基準法規定,得不經預告逕予解僱,終止勞動契約,並不發給資遣費。
4、情節重大違法者,得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四)考核:每年於年終由管理單位評定並參考服務單位所評定之平時考核表,再依據年終考核表核定總分,陳請校長審視核可後據以辦理年終考核。評分標準如下:
      1、平時考核:單位主管評分(占25%);事務主管評分(占25%)。
      2、勤惰評分(占40%)
        (1).基本分數75分,以75分上下加減。
        (2).未請假加分:全年未請事假、病假者加5分。
               未遲到加分:全年每天均未遲到者加5分。
               遲到早退扣分:每遲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
        (3).排定的公差勤務扣分:
            A.未缺勤者不加分,每請假一次扣2分(含休假、病假、事假)。
              三天病假經醫生開立證明者,提交年終考核評審委員會議決
              定是否扣分。
            B.公傷假、喪假、婚假、(流)產假,不扣分、亦不加分。           
       3、工作表現評分(占10%)
(五)工作不力或行為不檢而情節重大者,得專案予以考核。
(六)工友如因不服考核結果,而有違反行政程序之暴力行為或不當肢體言語,經查證屬實者,除依本條各款規定辦理外,次年年終考核不得提列甲等。
(七)考核結果奉  校長核定後即發給考核通知書,受考人如不服考核結果,可於收到考核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總務處提出申訴,並以一次為限,逾越期限者,總務處不予受理。
十一、本要點經呈  校長同意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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